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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别沦为“私人订制”

2014-12-24

    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15年3月1日施行。

  从普遍的民事权利上看,天下权利无外乎就是人身权与财产权两种,其中涉及不动产的财产权,往往是财产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动产权的取得方式,古今中外,皆以登记为要件,依“登记产生权利”的不动产“确权规则”,统一登记将为不动产的产权清晰与产权流转,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

  不过,今天我们谈的“登记”,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取得的登记,而指的是关于不动产在不同地域、不同机构登记后形成的登记信息,能否全国性联网整合成一个有效的多层次互享与多角度?;さ男畔⒖猓簿褪撬?,《条例》成败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共享与?;ぁ闭庖幻?。 

  第一个“共享与?;ぁ钡拿芷瞥阍谟谕骋坏羌腔?。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从适用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转型而来,在产权登记体制上出现了“多头登记”、“划片登记”、“标准不一”以及不能信息联网共享的弊端。

  但内部性的“共享”,并不构成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共享”,如果统一登记后,信息仅止于国土部门的“私人订制”,联网将变成摆设,不会对社会上的权利利害人产生实质作用。信息共享,应达到这么一个水平,所有权利利害人,均能以一种法定的程序查询到相关人的不动产产权状况,如配偶、密切的商业伙伴、讼争的直接相关人,甚至应扩展到基于公益而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的“吹哨人”即检举人。这样信息共享的益处自不待细数,光是从物权抵押等市场需求上看,都可以造成革命性的影响,任何制度的革新成功的标志,看是否给民众带来了制度便利,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社会共享机制将使利害相关人在同一信息库下更方便查询与检索,并把不同种类的不动产更方便“打包”流转,也能最大限度降低重复抵押、拆零抵押等物权欺诈现象。

  总之,不动产登记后形成的信息联网,应切实做好“共享与?;ぁ钡钠胶猓取靶畔⒈;ぁ保贾滦畔⒘哪勘甏彀芎托б娴拖?,不讲保护的开放,则违于法律,社会弊端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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