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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首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9月1日起实施

2014-06-16

      6月6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同时,《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此外,《规定》要求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事实上,《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并且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另悉,《规定》总结近年来土地整治领域多项改革经验,从农用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两方面提炼节约集约用地的创新做法。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还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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