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范围的闲置用地清查风暴来临。
房企囤积大量土地隐忍不发,导致圈地本身成为一桩有利可图的买卖。由于利润空间巨大,且屯地成本极低,开发商自然趋之若骛,这就使得土地市场陷入到供应量少——囤地炒地——供应量进一步减少的恶性循环中。
清理和查处闲置土地,将会迫使房地产商尽早将手中的土地储备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增加未来市场的可出售房源总量,对于破解所谓的房荒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综合新华社电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草案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接到动工通知3个月内必须动工
修订草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草案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六种情形可“闲置”
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1年不开工,按地价20%征闲置费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